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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病人住院须知

2010-11-23 10:18:56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一、医保病院住院须知
   1
、医保病人住院先到医保科办理入院登记手续。急诊或假日期间住院者,直接到IC结算窗口办理入院手续。
   2
、住院费用超定额后,自费部分应及时足额交纳。
   3
、病员应在病房住宿,不在病房住宿超3天者,作自动出院处理。
   4
、出院带药。慢性病带一周。
   5
、病人有权知道本人住院的用药范围属于自费或公费。
   6
、病人因病必须转往上级医院诊治者,住院医生出具证明后,上报市、区社保局同意后 
     
方可办理转院手续。

二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收费规定

   每次住院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其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超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分别由统筹支付和个人比例支付.

   1、住院预付金:二级医疗机构500

   2、基本医疗保险普通参保人群住院起付标准:

在职人员

年工资总额的7%          

退休人员

年退休金总额的4%         

重病人群

年工资或退休金总额的3%  

   3、住院费用统筹支付和个人支付比例

人员类别

统筹基金支付费用段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45岁以下

<2380

80%

20%

2380--最高限额

70%

30%

45岁以上(45)

<2805

80%

20%

2805—最高限额

70%

30%

退休人员

<3219

82%

18%

3219—最高限额

72%

28%

重病人群

<3145

80%

20%

3145—最高限额

85%

15%

 

 

 乙类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个人先支付比例

人员类别

乙类药品

增大比例药品

一类特殊检治

二类特殊检治

普通人群

10%

20%

10%

20%

重病人群

5%

15%

5%

15%

三、 基本医疗保险专有名词:

  ⒈起付标准:使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不含自费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治疗按比例个人先支付的费用)。

  ⒉统筹支付:指参保人员在发生医疗费用时,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⒊个人支付比例:指参保人员在使用统筹基金时,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

  ⒋个人先支付:指参保人员在使用乙类药品、特殊检查治疗以及报销异地就诊的基本医疗费用时,先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⒌自费:指参保人员在使用不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检查治疗项目及服务项目时,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⒍重病人群:凡患有以下疾病:急性心肌梗塞、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瓣膜病、急性脑血管病、急性出血坏死型胰腺炎、暴发性肝功能衰竭、白血病、各种恶性肿瘤、肾脏移植、器官移植后排异反应等的参保人员。

  重病人群确认:

·重病确认需凭本人申请和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经医院医保办初审后,由市医保中心确认(到市医保中心办手续时需带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证、IC卡、相关检查报告单及重病人群年度审批表);

·确认重病后,可享受一年的重病人群医疗待遇;住院时确认的从该次住院起享受重病人群医疗待遇;

·往年确认的重病人群,在重病医疗待遇到期之前须凭本人申请、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由市医保中心重新确诊后方可继续享受重病人群待遇。未经重新确认的将停止享受重病人群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需审批的项目

  (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一类特殊检治: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彩色多普勒、经颅彩色多普勒、24小时动态血压、24小时动态心电图、心电监护、ICU病、CCU病房、活动平板心电图、踏车运动试验、体外震波碎石、电子胃镜、纤维结肠镜、电子纤维支气管镜、铱192后装机内照射治疗、特种光前列腺治疗仪治疗、高压氧仓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及各种理疗(含推拿)项目;

 二类特殊检治: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心脏及血管造影、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医疗直线加速器、放射介入治疗、氩氦刀、器官移植术(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经皮穿刺切割抽吸腰椎术、射频治疗前列腺增生、氩离子激光治疗眼科疾病、RAG激光治疗眼科疾病、电视监视分娩系统、弹道碎石、进口腹腔镜监视下胆囊切除及附件切除、心脏起博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及体内置放材料、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高能聚焦超声刀项目等项目。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按规定可单独收费的使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用材料)。100500元的按照一类特殊检治审批和使用;500元以上的按照二类特殊检治审批和使用。

 (三)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中的乙类带*号药品及增大自付比例的药品。

  使用需审批项目,应由经治医师填写相关审批表,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经同意、签字后,报医院医保办审批后方可使用,其中二类特殊检治项目,还需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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